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銘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豊保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595,221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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