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937號
SLDV,110,司促,7937,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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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銘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豊保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595,221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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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銘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