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瑋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孟輝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怡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06,005 元,及自民國
110 年3 月21日起至111 年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9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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