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857號
SLDV,110,司促,7857,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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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404 元,及其中新臺幣17
  3,943 元,自民國96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
      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
      銀(五)字第09700088250 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
      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 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
      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
      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
      力,特此敘明。
  (二)、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
      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
      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
      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
      帳號:00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
      款當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
      之利率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
      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
      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 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
      時應給付100 元之帳戶管理費。
  (四)、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9 月30日止,尚有新臺幣
      194404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系統欠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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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