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78號
SLDV,110,司促,7778,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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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宇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910元,及自民國106 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113元,及自民國105 年1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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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