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繹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美娟即張明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振全即張明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旭全即張明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明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227,915 元,及自民國100 年5 月17日起至10
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
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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