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68號
SLDV,110,司促,7668,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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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秀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雅筑 
一、債務人范秀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60,556 元,及如附
  表編號1 、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范秀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范雅筑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88,622 元及
  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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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