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1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5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2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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