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81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
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
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6,404 元,及其中新臺幣30
0,000 元,自民國95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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