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43號
SLDV,110,司促,7543,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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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81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
  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
  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6,404 元,及其中新臺幣30
  0,000 元,自民國95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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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