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榮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4,000 元,及自民國10
9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4,000 元,及自民國11
0 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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