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08號
SLDV,110,司促,7508,2021062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奇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77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