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475號
SLDV,110,司促,7475,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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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家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2,86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4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家杰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計算│
│  │377137│     │5月28日   │      │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家杰於民國107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1月12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27日止累計422,861元正未給付,其中377,137元為本
  金;45,72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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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