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巧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道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美娟、李│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
│ │300067│巧薇、李道│2月1日起 │ │ │
│ │元 │恕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美娟、李│自民國 110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67│巧薇、李道│0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恕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巧薇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李
道恕與何美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7948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巧薇自110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3000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李道恕與何美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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