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心琳即陳明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4,610 元,及自民國98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
暨自98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1.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
5萬元整,約定於100年8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
付。詎料,相對人僅繳納足額本息至民國98年6月5日,其餘
欠款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謹 狀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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