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306號
SLDV,110,司促,7306,202106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心琳即陳明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4,610 元,及自民國98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
  暨自98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1.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
  5萬元整,約定於100年8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
  付。詎料,相對人僅繳納足額本息至民國98年6月5日,其餘
  欠款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謹  狀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