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至善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江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8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之規定可參。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
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
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
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
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52,835 元迄未
償還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142,646 元部分,業
經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受理並核發支付命令在案,
其就同一請求重複聲請,實無權利保護必要。綜上,本件債
權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