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0年度,57號
SLDV,110,司他,57,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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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57號
原   告 胡力仁 

代理人(法 吳柏興律師
扶律師)
複代理人  王敘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5 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 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9 年度保險字第4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 用應由原告負擔。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請求 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 0,900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 萬0,900 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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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