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9號
原 告 覃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上企業有限公司、千造環保興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9 萬6,
774 元(包括薪資短報致勞保年金差額損失139 萬6,257.6 元、
勞退給付差額損失12萬1,716 元、擅扣工資35萬2,800 元、未休
特休工資42萬6,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
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前開請求擅扣工資及未休特休工資部分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捌仟
叁佰玖拾陸元(計算式:23,770-23,770×778,800/2,296,774
×2/3 ≒18,39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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