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B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林家萱律師
被 告 吳乙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7,83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