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6號
SLDV,110,亡,6,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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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麗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明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吳明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 第15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吳明城(男、民國00年 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 市○○區○○街00巷0 號)之妻,吳明城於民國91年5 月24 日出門購物後即未返家,期間未與任何親人聯絡,連其母親 、哥哥去世也沒有回來,現因聲請人想要處理婚姻關係,爰 聲請宣告失蹤人吳明城死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吳明城之妻,吳明城於91年5 月24日 離家後失蹤等情,固據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 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惟本 院調取聲請人報案吳明城失蹤請求協尋紀錄結果,聲請人確 於91年5 月24日向警局報案吳明城失蹤,但於94年7 月1 日 即曾尋獲吳明城,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附失蹤人 口查詢資料報表可憑,可見吳明城於94年7 月1 日時仍有活 動紀錄,惟聲請人陳明吳明城遭警尋獲後並未返家或與親人 聯絡,此後亦無任何仍生存之活動跡象,且其至親去世亦未 返家,並經本院向各機關查詢之前案、入出境、高額壽險、 財產及健保等資料後,均未發現吳明城有仍生存活動之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健保就醫紀錄等件在



卷可證,堪認吳明城自94年7 月1 日失蹤迄今已逾法定期間 ,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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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