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謝佳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碧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張碧鳳(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 第15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佳珉為失蹤人張碧鳳(女、民 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 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之女,張碧鳳中風後已呈 植物人狀態,原就養在臺北市北投區石牌某安養院,於民國 94年10月2 日自安養院轉診送醫後即失蹤,雖經向各醫院查 詢仍無所獲,嗣後聲請人之父謝秀昌於102 年12月24日向警 報案請求協尋,至今亦未尋獲,其失蹤後迄今已逾7 年,已 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 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 且本院向該管機關查詢張碧鳳之所得及財產資料,均無張碧 鳳仍生存活動,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 而本院另函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有關失蹤人張碧鳳 報案請求協尋後有無尋獲紀錄,據該局函覆結果仍未尋獲, 狼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可按。另本院通知失蹤人 之夫謝秀昌、女兒謝依倫就本件表示意見,其等經通知後均 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堪認張碧鳳至遲於102 年12月24日報 案失蹤請求協尋時即已失蹤,至今已逾7 年。從而,聲請人 主張張碧鳳已失蹤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對其為死
亡宣告,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定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