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23號
SLDV,109,重訴,523,20210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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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闕樺陵 

      闕忠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0 萬7,573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萬2,0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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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