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祥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彰
被 上訴人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所為之 裁定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原裁定第1 頁主文欄│本件應由林聖彰│本件應由林聖彰│
│第1-2 行 │為被上訴人祥丞│為上訴人祥丞開│
│ │開發股份有限公│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司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承│
│ │承受訴訟人並續│受訴訟人並續行│
│ │行訴訟。 │訴訟。 │
├─────────┼───────┼───────┤
│原裁定第1 頁理由欄│林聖彰已於 110│林聖彰已於 110│
│二第4-5 行 │年5 月6 日提出│年5 月6 日提出│
│ │書狀為被上訴人│書狀為上訴人祥│
│ │祥丞開發股份有│丞開發股份有限│
│ │限公司聲明承受│公司聲明承受訴│
│ │訴訟 │訟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