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遊戲帳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19號
SLDV,109,訴,919,2021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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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蘇威韶 
      許智翔 
被上訴 人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遊戲帳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
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又上
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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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