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80號
SLDV,109,訴,280,2021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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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莊國良 
被   告 高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附表
┌────┬───────────────┬───────────┐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 │
│ │利率(週年利率)│起迄期間 │ │
├────┼────────┼──────┼───────────┤
│90萬 │3.75% │108 年12月1 │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 │
│8,114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定儲指數月指標利│止 │,按左列利率10%;逾期 │
│ │率1.09%加碼利率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 │
│ │(週年利率) │ │利率20%計算 │




│ ├────────┤ │ │
│ │2.6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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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