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36號
SLDV,109,消債清,136,2021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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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6號
債 務 人 張惠萍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惠萍自中華民國一一0年六月三十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清算程序,向法院聲請清算,觀 諸消債條例第3 條、第80條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 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 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 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 第1 項亦各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前已向臺北市 中山區公所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三、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 見本院卷第36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本院卷第38頁)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40頁)、10 7 年12月迄今之存摺資料影本(見本院卷第42至66、84、16 8 、170 頁)、股票持有證明(見本院卷第68、70頁)、富 邦人壽保險單(見本院卷第72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見本院卷第76頁)、民國107 至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78至80頁) 、收入切結書(見本院卷第82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見本院卷第86至87頁)、房屋租賃契約書暨繳費證 明(見本院卷第88至100 頁)、管理費、電費、自來水費、 瓦斯費、勞健保費繳費證明(見本院卷第102 至112 頁)、 統一發票(見本院卷第114 至118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120 至129 頁)、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結果資料(見本院卷第172 至184 頁 )為證,並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 司)110 年1 月29日民事陳報狀所附投保簡表(見本院卷第 148 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年2 月2 日國壽字



第1100020186號函(見本院卷第150 頁)、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同年月20日(110 )南壽保單字第C0548 號函( 見本院卷第152 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 邦人壽公司)同年月23日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54 頁)、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86 至189 頁 )可稽。參酌債務人現年55歲,自陳靠打零工、幫傭維生, 每月薪資平均約新臺幣(下同)1 萬8,000 元(見本院卷第 20、82頁),扣除其自述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 萬6,500 元 (不含勞健保費用,見本院卷第20頁)後僅餘1,500 元(計 算式:18,000-16,500=1,500 )。而債務人名下固有華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股票555 股、東森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股票32股、人壽保單數 筆、金融機構存款計數百元等財產,惟上開華泰銀行東森 公司股票價值合計僅約5,740 元,有前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89 頁);其名下保單之 保單價值解約金扣除保單借款後,合計僅約為15萬317 元, 亦有上述新光人壽公司110 年1 月29日民事陳報狀所附投保 簡表、富邦人壽公司同年2 月23日陳報狀可考。則以債務人 陳報之債務總金額已達352 萬3,613 元(見本院卷第26至30 頁),經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 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 第3 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 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本 件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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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