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17號
SLDV,109,消債清,117,2021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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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
債 務 人 劉淑媛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林蔚芯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 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 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第82條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10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債務人自民國109 年7 月25日以後,是否 仍有自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受領薪資,及有無在其他單位任職及 獲取收入。
⒉說明債務人於109 年10月30日自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 金會受領6,000 元之原因。
⒊說明債務人現是否持有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如有 ,係於何時取得,及取得原因、資金來源為何。⒋提出應受扶養人高鵬翔林家豪之10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林家豪之在學證明文件。 另說明林家豪即將年滿25歲,現仍無謀生能力而賴債務人扶養



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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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