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68號
SLDV,109,司執消債清,68,202106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
債 務 人 楊光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件資產表編號3 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楊光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自民國109 年11月10日17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 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 至4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2 人,卷附本院1109年3 月19日公 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件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 110 年3 月19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46頁)。三、佐諸資產表編號1 、2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10 年5 月25日、110 年6 月8 日解款新臺幣(下同)57,224元、26,754元予本院。而 如附件所示資產表編號3 嘉義縣○○鄉○路段○路○段000 0000 0號經本院函詢得否處分,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函 復該建物地籍資料中已有明文註明處分之禁止( 包括不得出 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並有預告登記之限制,故不得辦 理前述處分行為之移轉登記,有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109 年8 月10日嘉竹地登字第1090003716號函在卷可稽( 參本院 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卷第157 頁) 。是該建物應屬不易 變價之財產,而返還債務人應屬適當。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 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 院並已於110 年3 月19日函知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 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