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今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冠伶
文亭懿
黃歆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
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5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萬2,4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