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原 告 林健富 林建宏 賴主榮 賴鴻興 何靜茹 潘進福 何正來 林慶宏 林玉盈 楊榮山 余秀英 賴岱瑋 林慶堂 徐麗美 賴俊延 賴錦農 徐吉一 賴鴻璋 林允中 藍志隆 游英華 郭敬賢 郭敬祥 江仲文 曹馨恬 賴建夏 賴淑芬 何朝龍 陳福隆 郭世弘 謝素珍 郭志祥 賴建智 葉培錚 張顯盛 何士郎 賴守弘 賴建成 林淑華 郭嘉宜 詹坤佑 楊藍阿月 賴嘉源 賴俊佑 蔡美華 何志賢 詹文欽 賴瓊珠 賴映誌 林麗娟 李玲芬 林敬修 吳美儀 何秉晃 洪至慶 賴主民 何東村 朱正發 賴志忠 蔡素雲 何逸群 賴秀貞 楊元勝 賴永慶 李愛華 林敬賢 何美麗 賴文來 何耀華 何宛芸 簡長安 賴振豐 沈柏宇 劉奕君 賴仕堂 賴柏榮 賴麗君 賴怡伶 詹淑燕 何榮燦 范姜栩琪 顏桐麟 何榮灶 李秉侖 何財寶 賴淑萍 郭瑞樺 賴婷媛 曾耀磊 林志忠 賴雅雅 賴致煒 賴育文 楊淑美 賴鐵雄 林宗鍾 賴志峰 孔歆妤 林曉青 賴瓊瑛 賴明性 魏義友 林聰傑 林清政 賴怡詳 陳瓊萍 顏世輝 劉美珠 陳瓊姿 陳瓊薇 賴昭雄 賴榮木 楊昆得 何勝男 郭松雄 楊世熙 楊世安 顏俊龍 賴進安 辛哲維 楊佩伶 范姜瑞雲 林芳米 陳勝雄 郭慶隆 郭敬慈 何柏寬 何宜衛 葉淑萍 鄭又瑜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陳金同 陳平軒 張欽榮 阮佳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應增列「郭敬慈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9 樓」、「何柏寬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1樓」、「何宜衛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 樓」、「葉淑萍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1樓」、「鄭又瑜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 樓」之記載。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漏列如主文所示之原告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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