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琦珍
訴訟代理人 廖香鈞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3,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
2,8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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