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俋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俋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俋埁(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判 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本院於106 年11月7 日判處有期徒刑 4 年,並於106 年6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 6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 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0 年6 月15日核准假 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6 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40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 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憑 。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