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0號
SLDM,110,單禁沒,50,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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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建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
第10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叁陸捌公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 7 年度毒偵字第1080號被告鄭建威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 前案觀察、勒戒前所犯,由士林地檢署簽結。惟被告為警查 獲之白色結晶1 袋、玻璃球吸食器1 個均屬違禁物,有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5 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而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 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 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 年 度毒聲字第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07 年5 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1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參。扣案之白色結晶1 袋(驗餘淨重0.0368公克)、玻璃 球1 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GC/MS )法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5 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稽(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1080號偵查 卷第62頁)。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說明,均屬違禁物 ,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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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