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顥瀚
陳奕任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昱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金發因本院民國110年度訴字第217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5月1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許顥瀚、陳奕任、周昱生必須「合一確定」
,是許顥瀚、陳奕任上訴之效力,及於其同造當事人周昱生。又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或視
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5,901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