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34號
KLDV,110,補,434,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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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李東隆

胡金

林于陽

吳政錦
王瑜
鄒坤
林郁庭
邱亨瑞

林 慧

林蘭馨

羅鶴翎
呂其峰
顧元豪

吳 龠
葉 馨
陳姝伃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姿裴
被 告 深態潛水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珈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0年度司
促字第3045號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4,934元
暨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業已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24,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
告前已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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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深態潛水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