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協議分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14號
KLDV,110,補,414,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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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繼承人郭烏仙之全體繼承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特定本件撤銷標的即其所
稱「遺產」之內容,兼未表明除郭榮華以外之其餘被告真實姓名
與住、居所。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暨補正
下列事項:①應提出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應提
出被繼承人郭烏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並補正除郭榮華以外之其餘被告真實
姓名與住、居所;③應特定本件撤銷標的即其所稱「遺產」之內
容,同時查報其所稱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估價單、
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
,同時應查報「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
之利息總和』」,再於「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本
件債權總額」兩者之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
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
,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上開①②③項,倘其中一項逾期未補
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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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