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88號
KLDV,110,補,388,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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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彥綸邱嘉柔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求為「准就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按起訴
狀附表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惟其既未繳納裁判費
,亦未提出被告邱彥綸邱嘉柔真正住、居所,以致本院無從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並補正:㈠被告邱彥綸邱嘉柔
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
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之個資)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請勿省略);㈡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應提出
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
他足佐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事證;㈢被繼承人葉文
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㈣原告
代位對象即黃瑞媛就系爭不動產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以系爭
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乘以原告代位對象黃瑞媛之應繼分比
例);㈤依照上開㈣所述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行參
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
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
,335元。倘上開第㈠至㈤項之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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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