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54號
KLDV,110,補,354,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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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孫李貴
被 告 黃巧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3萬元及人民幣10萬元,是原
告請求給付人民幣部分,折合新臺幣44萬1,100元【計算式:人
民幣10萬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5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人
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411=新臺幣44萬1,100元】,是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金額合計新臺幣67萬1,100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67萬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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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