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3號
KLDV,110,補,223,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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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劉慈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薏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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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