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毅榮
代 理 人 張世通
相 對 人 張愛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0年11月17日生效之(2020)閩0205民初1999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關係,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 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以(2020)閩0205民初字 第1999號判決離婚,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判決等語。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 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 之,同條例第74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 省廈門市公證處(2021)廈證字第1601號、1602號及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核字第025457、025458號驗證之 福建省廈門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 生效證明書等件各1 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前開 判決係以「張愛珍(即相對人)與張毅榮(即聲請人)自20 02年3月22日登記結婚,張愛珍自2019年11月11日起訴離婚 並按撤訴處理後,雙方並未積極加強溝通交流,導致夫妻關 係並未得到改善。雙方本應更加珍惜夫妻情分,給彼此機會 。但張愛珍陳述雙方自2019年3月雙方開始分居,且張毅榮 答辯表示同意離婚,故本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張愛珍 主張夫妻感情破裂並要求離婚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等 情為由,判准兩造離婚,因上開理由,足認已構成臺灣地區 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 決離婚,故其判決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而大陸地區之法院原則上亦認可臺灣地區法院作成之裁判, 則聲請人聲請本院予以裁定認可上開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民 事確定判決,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