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76號
KLDV,110,司促,4676,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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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荻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荻恩於民國109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0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
6月07日止累計447,974元正未給付,其中436,248元為本金
;11,72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67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6248元林荻恩自民國110年06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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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