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70號
KLDV,110,司促,4670,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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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7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柯紀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柯紀宇於民國87年0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0,989元(含本金35,399元、利
息5,590元)及其中35,399元自民國110年04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67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399元柯紀宇(原名柯振山柯震山)民國110年04月19日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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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