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00號
KLDV,110,司促,4500,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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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0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葉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
自95年7月起,分80期、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繳款,按債
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止。
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
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
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
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債務協商之原契約為現金
卡契約(占協商債權8.67%)、信用卡(占協商債權6.33%)、信
貸契約 (占協商債權18.26%) 、信貸契約 (占協商債權66.7
4%)。
相對人於93年9月7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
人款項計有新臺幣(下同)76,063元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
約定條款第1條第3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
依第1條第8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可稽

相對人於92年間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
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
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並於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按月計收900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
相對人於93年9月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於100
年9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
相對人於94年1月2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720,000元,約定於10
0年1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給付時,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皆繳息至96年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
今仍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50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6,063元葉明賢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76,063元葉明賢民國96年1月10日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20%002新臺幣55,488元葉明賢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2新臺幣55,488元葉明賢民國96年1月10日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20%003新臺幣160,102元葉明賢民國96年1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4新臺幣585,231元葉明賢民國96年1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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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