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454號
KLDV,110,司促,4454,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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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儀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1,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2),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88,188元。(二)依契約第3條
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1)利息計
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623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10年3
月11日起以本金188,18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
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
:0元(契約書第4條)。詎債務人自110年3月10日起即未依
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
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45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8188元陳儀璉自民國110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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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