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華威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華威諺於民國109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0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
6月01日止累計87,517元正未給付,其中87,411元為本金;1
0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43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7411元華威諺(原名華星翔)自民國110年06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