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92號
KLDV,110,司促,3592,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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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債 權 人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債 務 人 金如億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清 算 人 邱盟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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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如億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