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9年度,1405號
KLDV,109,基簡,1405,2021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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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正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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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