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2號
KLDV,109,司執消債清,12,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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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毓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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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 案。茲本院已將聲請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 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 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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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