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25號
KLDM,110,訴,225,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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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高錫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高錫麟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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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