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南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13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肆肆肆陸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南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毒偵字第13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 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屬第二級毒品,亦為違禁物,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三、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乙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所查扣之白色 透明結晶塊、白色透明結晶各1 包(驗餘淨重共0.4446公克 ),送鑑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 年10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考,另依現今科技技術,用以盛裝前開 結晶所用之包裝袋2 只,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 完全析離,是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用以盛裝 毒品之包裝袋2 只,核屬第二級毒品及違禁物無訛,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