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楊采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2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日東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林濟川 臺灣企銀民雄分行 109年10月8日 60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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