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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